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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固原市委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脱贫富民战略建设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市实施方案》《固原市关于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脱贫富民战略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行动方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经与自治区、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切实推进科技扶贫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的整合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科技扶贫财政资金的科技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XXX村科技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管、资金拨付、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三条 项目通过聚集科技、人才、信息、资源、管理等先进生产要素,强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和科技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科技扶贫模式,培育一批科技扶贫示范户,力促粮食和草畜、马铃薯、冷凉蔬菜、特色种养“1+4”特色农业产业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脱贫致富。项目重点支持固原市深度贫困县(区)所属的贫困村,原则上重点支持“一村一品”产业培育。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四条 项目是在所在县(区)扶贫、农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经市科技局调研筛选,联合财政、纪检监察组研究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以科技扶贫村为单元,要结合该村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文件、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措施、资金预算和验收标准等,做到“五个精准”,即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精准制定实施计划、精准落实技术措施、精准使用资金、精准评价扶贫绩效,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

(二)技术措施要根据各产业技术示范内容,集成《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以其为主要教材对农民实施技术培训,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生产过程。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项目实施团队包括市、县(区)项目负责人,经县(区)农牧(科技)局推荐,选聘的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科技扶贫指导员、龙头企业(合作社),乡镇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农户。

(一)市科技局是科技扶贫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每个科(室)负责1—2个村。职责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进行协调指导;委托评估验收机构进行工作评估验收;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二)县(区)农牧(科技)局、乡镇、村组各安排1名负责人,职责包括:协助市科技局及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特派员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科技扶贫指导员)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并按照《科技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根据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引进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和开展定制化科技服务;实施科技培训与咨询服务,收集项目实施的各类资料;定期要向市科技局、各县(区)农牧局专题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总结工作中的做法经验。

(四)龙头企业(合作社)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科技扶贫户落实耕地、劳动力、饲草料等基本生产资料投入;落实技术措施;开展生产经营,收购科技扶贫户的特色农产品,引领产地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产品销路。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施管理由市科技局、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所在村分级管理。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引进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相关生产资料、支持开展农村科技培训与咨询服务、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

(一)市科技局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并邀请和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组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拨付落实。

(三)龙头企业(合作社)及所在乡(镇)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开支,经费要经科技特派员、乡镇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龙头企业(合作社)负责人会议研究审定在村组公开后开支。

(四)科技特派员服务经费从科技特派员项目以项目形式拨付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按《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4〕373号)执行。

(五)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有关组织今后三年内实施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评估验收

第七条  项目的日常检查、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一)评估验收时,由项目主管科室委托第三方从固原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介机构抽取相关人员成立项目评估验收小组,进行评审,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二)评估验收采取会议汇报、材料核查和现场验收等方式。提供验收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绩效评估材料、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验收专家组意见等。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延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延期的项目必须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递交申请延期报告,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日。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